危險房屋征兆是什么!
2019-07-08 來自: 惠州市崔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瀏覽次數:558
根據《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》(建設部令第129號)第二條規定:危險房屋“系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,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,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。”
房屋常見的結構形式有哪些?
1、框架結構——由鋼筋混凝土柱、梁、板建成的結構。
2、混合結構——由磚墻(柱)、和混凝土樓板建成的結構。
3、磚木結構——由磚墻(柱)、木桁或木屋架建成的結構
房屋安全責任人對其房屋安全有什么樣的義務?
根據《房屋安全管理規定》第十一條規定: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對所屬房屋建筑結構及其附屬設施使用(如防盜網、空調支架等)安全責任,要定期檢查,發現隱患的,要及時委托鑒定單位進行鑒定和治理。
征兆一:地面突然下陷、空鼓或裂縫突然增大。
征兆二:承重柱、梁、板或墻體出現嚴重裂縫,并有持續發展。
征兆三:承重柱、梁、板或墻體產生過大的變形,木構件或連接部位嚴重腐朽或已被白蟻蛀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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